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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档案法实施条例公布3月1日起执行!重点解读如下!
时间:2024-02-01 01:18 作者:admin 点击:

  ,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草案)》。

  此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草案)》也是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面修订后的首次大修。

  2024年1月4日,中国档案报发文《以高质量档案工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文中强调,为不断扩大电子发票应用范围,首当其冲就是继续抓好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工作,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绿色低碳发展高地。

  此前,在电子发票试点基础上,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商务、税务等部门制定了《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系统设计了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的流程和方法。

  2024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并更名为《实施条例》,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档案法各项规定,进一步优化档案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档案资源齐全收集、安全保管以及有效利用的制度措施,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为与档案法相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规,《实施条例》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档案部门归口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

  《实施条例》以维护档案安全为核心,细化了档案法中有关档案安全的规定。一是细化档案馆档案保管措施,要求档案馆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并对档案进行分级保护和管理。二是完善国家档案馆馆舍建设和使用有关规定,要求档案馆保障所接收档案必需的库房和设施设备,馆舍建设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三是提出关于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闭环控制系统、灾难备份系统建设的具体要求。

  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是适应数字中国发展战略、提高档案治理效能、实现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必经之路。《实施条例》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并在档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一是要求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二是明确电子档案应符合的三个条件,并完善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及保管的相关措施。三是补充数字环境下的档案安全管理规定,提出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等工作的要求。四是规定推进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

  《实施条例》与时俱进地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将有力推进档案工作的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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